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制度三篇

其它类合同 其它合同 格式:doc 页数:19P 上传日期: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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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制度三篇流转,拼音是liú。

zhuǎn,释义。

1、是流落转徙。

2、运行变迁。

3.流动转移。

4.指商品或资金在流通过程中的周转。

5.曲折流动。

6.流畅圆转。

7.轮流。

8.佛教语。

指因果相续而生起的一切世界现象,包括众生生死在内。

流,相续。

转,生起。

并有同名歌曲。

下面是共赢教育网为大家带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制度三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制度一篇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界线封闭的地块。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由承包方提出申请,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和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3、申请人申请土地流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流转登记的,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5、对承包方提出的土地流转登记申请,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和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流转登记申请。

6、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对受理的土地流转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1)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登记表。



(2)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根据。

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登记簿。

的相关内容,需要填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进行微机录入并在原证上打印记录。

7、农村土地流转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土地承包方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土地流转期限及流转价格。

(3)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土地承包合同号、土质状 况、水浇条件。

(4)地上附着物情况。

8、农村土地流转登记簿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两种方式备份存挡。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土地承包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3)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4)申请登记的土地流转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5)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10、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农村土地流转 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办结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审查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制度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

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流转合同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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