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B

其它类合同 其它合同 格式:doc 页数:20P 上传日期: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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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B。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

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

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

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衿渲幸恢治竞贤谋o辗呀桓斗绞健?。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或年交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4.7倍给付创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 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保险金额的5.7倍给付结婚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上述前三项保险责任可以任意选择组合,每少选择其中一项,可相应增加另一项保险金的份额。

以上选择组合,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八条。



在被保险人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意外的伤害而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在被保险人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和6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 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的20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度残疾时。









一、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二、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 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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