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存款国债质押借款合同

金融合同 借款合同 格式:doc 页数:7P 上传日期: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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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商业银行个人存款国债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贷款人。

________________商业银行借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因急需资金,以出质人个人储蓄存款/国债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

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贷款借款人取得借款主要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金额。

(币种及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质押率。

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放款日期以贷 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如遇银行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借款利率。

_______月利率。

________%,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在借款期限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未超过一年的合同利率不变。

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次年______月______日调整利率,上下浮动的比例不变。

第五条质押担保1.质物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凭证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金额利率。

__________________开户日。

____________________到期日。

____________________质物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2.出质人自愿以其处分权的上述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

3.质物移交时间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 ____日。

4.当质物出现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借款人不提供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或处置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

5.质押的撤销。

借款人向贷款人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贷款人将质物退还出质人。

对已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由贷款人、出质人向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借款归还1.借款期一年(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偿还,以方式还本付息。

3.提前还款。

借款人若要提前还款,须提前_______天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征得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以提前还贷,贷款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4.逾期还款。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即为贷款逾期。

对逾期贷款,贷款人将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罚息。

逾期超过一个月时,出质人授权贷款人无征求借款人和出质人的意见,由贷款人主动将本合同约 定的质物按序号由小到大顺序变现,以归还贷款人的贷款本息及罚息,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和出质人负责。

第七条贷款人义务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借款足额提供给借款人。

2.妥善保管质物。

3.当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关系解除后,贷款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借款人、出质人。

第八条借款人义务1.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2.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帐户或办理银行卡,并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帐户或银行卡划付与借款有关的款项。

3.所借款项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4.在变更通讯地址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第九条出质人义务1.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

2.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3.在变更通讯地址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第十条出质人声明1.质物即质押的存款/国债为合法取得,出质人有权独立处置,否则,出质人将对本合同约定贷款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2.本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是不可撤销的,只要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尚未还清,质押担保将继续有效。

3.贷款人对质押担保所享有的权益不会因为对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删除而受任何影响。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发生转期,则转期后的质物即自动替代已作质押的质物。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变现、转让质物。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1.逾期超过一个月的。

2.本合同贷款总期限届满,但借款人尚有欠款未还的。

3.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4.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5.质物价值明显减少且借款人不提供相应担保的。

6.借款人或出质人不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7.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质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如处理后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出质人。

如不足以清偿,贷款人对借款人有追索权,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合同的变更,须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三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2.借款人如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取得借款人、出质人的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借款人、出质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生效。

本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

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或出质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应在变更后三天内通知贷款人。

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依法设定质押权、质物交付贷款人后生效,至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全部还清时终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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