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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汽车买卖合同样本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出卖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招待。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备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
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
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
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
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醛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
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1.产品的交货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
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
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买受人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_______________.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计划。
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
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
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
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合同应明确规定。
1.验收时间。
2.验收手续。
3.验收标准。
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招待仲裁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______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
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
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
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出卖人的违约责任1.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
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
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
买受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出卖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招待。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备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
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
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
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
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醛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
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1.产品的交货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
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
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买受人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_______________.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计划。
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
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
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
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合同应明确规定。
1.验收时间。
2.验收手续。
3.验收标准。
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招待仲裁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______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
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
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
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出卖人的违约责任1.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
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
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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