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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参考文本。
编号。
。
┌────┐。
│本│。
└────┘。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
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
。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
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会监理。
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
六、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
七、设计单位。
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
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十、工程。
《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
十一、合同价款。
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十二、经济支出。
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
款。
十三、费用。
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
十四、工期。
甲方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
十五、开工日期。
《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
《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图纸。
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
十八、施工现场。
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
十九、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
二十、不可抗力。
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
二十一、赔偿金。
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
二十二、质量缺陷。
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
二十三、协议条款。
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
1.《协议条款》。
。
2.《合同条件》。
。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
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
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
三、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
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
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
四、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
五、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
第四条图纸。
一、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
三、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
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
五、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
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
应及时...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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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
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
。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
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会监理。
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
六、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
七、设计单位。
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
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十、工程。
《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
十一、合同价款。
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十二、经济支出。
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
款。
十三、费用。
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
十四、工期。
甲方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
十五、开工日期。
《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
《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图纸。
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
十八、施工现场。
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
十九、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
二十、不可抗力。
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
二十一、赔偿金。
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
二十二、质量缺陷。
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
二十三、协议条款。
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
1.《协议条款》。
。
2.《合同条件》。
。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
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
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
三、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
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
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
四、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
五、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
第四条图纸。
一、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
三、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
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
五、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
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
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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