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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f--2004--0204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发包方承包方合同编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园林局二○○五年三月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资金来源。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
2.2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本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4)投标书及其附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1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
4.3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图纸5.1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第6条监理6.1监理单位名称。
6.2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7.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2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9条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
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10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第11条进度计划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工期延误14.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资金来源。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
2.2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本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4)投标书及其附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1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
4.3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图纸5.1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第6条监理6.1监理单位名称。
6.2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7.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2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9条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
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10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第11条进度计划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工期延误14.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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