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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QF--2020-12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热人(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用热人(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义务,维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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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描述1.1甲方为获得青岛市供热特许经营权的独立经营的法人单位,经营注册地点为__________,生产地点为__________。
1.2乙方为具有法定签约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选择其中一项,在括号内打√〕。
1.3乙方用热地点、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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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用热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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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用热面积(附房产证复印件见附件1)为______平方米。
1.4具体用热面积及计费表〔在A()、B()选择其中一项并在括号内打√〕用热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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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用热体为住宅的填写此表。
名称居室厅卫生间内走廊厨房12341212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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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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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热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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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热器型号。
计费文件及价格。
计费总面积。
应交热费。
质量标准18℃±2℃,不低于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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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用热体为企事业单位办公、经营场所的填写此表。
用热建筑面积(M2)。
收费文件及价格。
应交热费。
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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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2.1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按青岛市物价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
2.2用热计费面积以该房屋的房产证面积为准。
甲乙双方对计费总面积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法定的测量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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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热期限及质量3.1供热期限。
甲方在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乙方供热。
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4月5日止。
甲乙双方约定的特殊供热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供热质量及服务。
甲方保证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在3.1款规定的供热期限内向乙方提供充足、不间断、达标、安全、稳定的热能产品。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热能产品质量为乙方室内温度18℃±2℃、但不低于16℃,厨房不低于10℃。
(2)甲方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告知乙方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3)甲方接乙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4)甲方对乙方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须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其他时间须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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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供热质量的检测4.1供热质量的初测人为甲方,乙方对甲方的初测不满意或者双方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
4.2实际供热温度。
室内门窗关闭足2小时,将计量器具至于被测房间中央距地面1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4.3检测委托与签收手续受理乙方投诉后,甲方派出的检测服务人员到达现场时,应当向乙方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检测服务单,投诉事项处理完毕,甲乙双方共同在服务单上签字确认。
以上两种文书一式两份,各自存档。
4.4检测仪表、器具是否合格的双方确认甲方受理乙方投诉而用于处理投诉事件的检测仪表、器具等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持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限内的合格确认书。
甲方到达现场时应当将合格确认书交付乙方书面(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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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供热价格及结算方式5.1供热价格。
甲方根据乙方的用热类别和用热性质,按照青岛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青岛市物价部门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供热费用结算方式。
乙方应在当年11月1日前按规定将热费一次性全额付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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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乙双方设施维护管理6.1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
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止的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
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由单位用户负责管理、维护。
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维护。
6.2甲乙双方对各自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接到乙方对本合同内所委托甲方管理、维护的供热设施进行维修的请求后,应及时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
6.3甲方受乙方委托,对乙方室内供热设施维修时,有关维修费用(不含散热器更新费用)从乙方缴付的室内设施维修费中支付。
对乙方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居室之间楼道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维修时,所需费用由用户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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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1有权督促乙方及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热费,并按约定进行正常结算。
乙方超过约定时间未交付费用,在接到甲方交费通知单后7天内仍然不交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
7.2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乙方的委托对乙方的采暖情况及采暖系统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3有权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采暖地点、采暖期限、采暖数量内用热,制止乙方超过合同约定的面积和数量用热。
7.4乙方为新增用热人的,在供热之前,甲方应当对乙方的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约定供热设施维护范围。
7.5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
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热人(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用热人(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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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义务,维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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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描述1.1甲方为获得青岛市供热特许经营权的独立经营的法人单位,经营注册地点为__________,生产地点为__________。
1.2乙方为具有法定签约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选择其中一项,在括号内打√〕。
1.3乙方用热地点、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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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用热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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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用热面积(附房产证复印件见附件1)为______平方米。
1.4具体用热面积及计费表〔在A()、B()选择其中一项并在括号内打√〕用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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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用热体为住宅的填写此表。
名称居室厅卫生间内走廊厨房12341212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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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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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热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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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热器型号。
计费文件及价格。
计费总面积。
应交热费。
质量标准18℃±2℃,不低于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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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用热体为企事业单位办公、经营场所的填写此表。
用热建筑面积(M2)。
收费文件及价格。
应交热费。
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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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2.1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按青岛市物价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
2.2用热计费面积以该房屋的房产证面积为准。
甲乙双方对计费总面积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法定的测量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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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热期限及质量3.1供热期限。
甲方在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乙方供热。
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4月5日止。
甲乙双方约定的特殊供热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供热质量及服务。
甲方保证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在3.1款规定的供热期限内向乙方提供充足、不间断、达标、安全、稳定的热能产品。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热能产品质量为乙方室内温度18℃±2℃、但不低于16℃,厨房不低于10℃。
(2)甲方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告知乙方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3)甲方接乙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4)甲方对乙方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须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其他时间须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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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供热质量的检测4.1供热质量的初测人为甲方,乙方对甲方的初测不满意或者双方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
4.2实际供热温度。
室内门窗关闭足2小时,将计量器具至于被测房间中央距地面1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4.3检测委托与签收手续受理乙方投诉后,甲方派出的检测服务人员到达现场时,应当向乙方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检测服务单,投诉事项处理完毕,甲乙双方共同在服务单上签字确认。
以上两种文书一式两份,各自存档。
4.4检测仪表、器具是否合格的双方确认甲方受理乙方投诉而用于处理投诉事件的检测仪表、器具等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持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限内的合格确认书。
甲方到达现场时应当将合格确认书交付乙方书面(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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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供热价格及结算方式5.1供热价格。
甲方根据乙方的用热类别和用热性质,按照青岛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青岛市物价部门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供热费用结算方式。
乙方应在当年11月1日前按规定将热费一次性全额付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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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乙双方设施维护管理6.1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
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止的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
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由单位用户负责管理、维护。
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维护。
6.2甲乙双方对各自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接到乙方对本合同内所委托甲方管理、维护的供热设施进行维修的请求后,应及时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
6.3甲方受乙方委托,对乙方室内供热设施维修时,有关维修费用(不含散热器更新费用)从乙方缴付的室内设施维修费中支付。
对乙方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居室之间楼道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维修时,所需费用由用户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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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1有权督促乙方及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热费,并按约定进行正常结算。
乙方超过约定时间未交付费用,在接到甲方交费通知单后7天内仍然不交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
7.2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乙方的委托对乙方的采暖情况及采暖系统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3有权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采暖地点、采暖期限、采暖数量内用热,制止乙方超过合同约定的面积和数量用热。
7.4乙方为新增用热人的,在供热之前,甲方应当对乙方的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约定供热设施维护范围。
7.5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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