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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托儿所合同第一条甲方为学童_________之_________有委托乙方对该学童提供校外课后托育服务之权限,如有任何变动,甲方应通知乙方。
第二条托儿所之立案乙方保证其为向社政主管机关合法立案之托儿所,办理就读国民小学一至六年级学童课后托育服务,其负责人、主任、导师、教师、保育人员等之资格配置及所用场地、建物、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及招生名额等,均符合消防、卫生及其它相关法令规定,并将继续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托育服务乙方提供之服务内容包括。
一、生活照顾及保护。
二、家庭作业写作。
三、团康体能活动。
四、才艺教学。
五、餐点提供。
六、学童平安保险。
七、□交通车接送。
□户外教学。
□其它_________。
第四条托育时间一、□寒、暑假。
□非寒、暑假期间。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其它。
二、收托时间。
_________。
第五条接送方式赴托儿所。
□学童自行前往或由甲方负责送往。
□乙方至_________接童。
离托儿所。
□学童自行离去。
□甲方或其指定之人赴托儿所接学童。
□乙方送学童至_________。
□乙方送学童至_________并交与甲方指定之人。
第六条甲方逾时或短少时数甲方不得逾时接送托育学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甲方逾时论。
一、甲方提早送学童至托儿所或延后接回学童超过约定时间_________分钟者。
二、乙方送学童至甲方指定之地点,但甲方及其指定之人不在,致乙方又将学童带回托儿所者。
前项情形,甲方应尽速接回学童,并负担乙方因而增加之支出。
超过_________甲方未接回学童者,乙方应通知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无法通知或经通知而不来接回学童时,甲方应即通知紧急联络人,无法通知或经通知而不来接回学童时,得将学童送请社会局、当地警察局派出所或其它有关机关处理。
甲方逾时费,每小时_________元,逾时超过_________小时者,每小时_________元。
超过_________小时者,每小时_________元。
逾时不满卅分钟者以半小时计,卅分钟以上未满一小时者以一小时计。
第七条乙方逾时或短少时数乙方不得逾时接送托育学童或短少照顾时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乙方逾时或短少时数论。
一、乙方迟接学童至托儿所或提早或延后送回学童超过约定时间_________分钟以上者。
二、乙方照顾学童人员因任何因素缺席_________分钟以上者,但有合格之代理人员者,不在此限。
前项情形,乙方应负担甲方因而增加之支出,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第八条托育费用注册费每学期_________元,其中包括_________费_________元,_________费_________元。
月费_________元,其中包括□餐点费_________元、□才艺费_________元及□_________费_________元。
代办费_________元,其中包括□平安保险费_________元、□交通费_________元及□_________费_________元。
甲方应于_________前缴付注册费,每月_________日前缴付当月月费及前月之逾时费用。
甲方缴付费用后,乙方均应开立收据交由甲方收存。
第九条保护照顾甲方学童由乙方照顾期间,乙方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妥善维护学童安全,并给予适当照顾。
乙方安排于托儿所以外场所教学或活动时,应事前告知甲方相关内容、时间等细节,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条告知义务甲方应将学童之健康状况及应注意事项,预先告知乙方,并提供必需之药物或器材及使用之方法。
乙方负责人、主任、导师、教师、保育人员、招生名额、场地、建物、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事项变更或接送学童人员有重要变更时,应事先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紧急事故与处理甲方学童于托儿所内发生急病、重病或意外事件时,乙方应立即予以适当救护或处理,有送医治疗之必要时,应优先送往下列甲方指定之医院就医诊治。
如甲方未指定,或甲方指定之医院拒收或无法处理时,乙方得送往其它医院。
除因可归责于乙方事由所生事故外,一切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甲方指定之医院。
_________。
甲方学童逾时未到达托儿所,原因不明或有遭遇危险之虞,或有前项情形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或下列甲方指定之紧急联络人,并采取必要之措施。
紧急联络人如下。
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约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委托乙方照顾学童而未另定新约者,本约条款除双方明示或默示修正之部份外,其余条款仍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甲方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终止本约。
一、甲方未如期缴费,经乙方限期催缴,仍未缴清者。
二、甲方学童未赴托儿所,未事前请假或通知乙方_________次以上者,惟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甲方未能事先通知者,不在此限。
三、甲方逾时接送学童_________次以上,合计逾时达_________小时以上者。
四、甲方学童于乙方托育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制止无效者。
(一)经常不遵守乙方托育场所秩序。
(二)破坏乙方托育场所物品、设备。
(三)损害其它学童身体或财产。
(四)经常有影响其它学童之不当行为者。
第十四条乙方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终止本约。
一、乙方负责人、班主任、导师、教师、保育人员、招生名额、托育场地、建物、设施、设备、交通车等,于签约后有重大变更致影响甲方之权益,经甲方定_________日以上期限要求改善,仍未改善者。
二、乙方逾时接送学童_________次以上,合计逾时达_________小时以上者。
三、乙方短少时数_________次以上,合计短少时间达_________小时以上者。
四、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甲方要求乙方改善,仍未改善者。
(一)疏于照顾学童或懈怠职责者。
(二)言行举止不当对学童有不良影响者。
(三)有伤害学童身心之行为者。
第十五条任意终止任何一方得定_________日以上预告期间,通知他方,终止本契约。
如预告期间不足,以预告期间届满之次日为终止日。
第十六条自动终止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之事由,致本契约所订事项无法履行时,双方当事人约得终止本契约。
第十七条退费方式一、乙方因第十二条所列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终止本契约时,应于终止日起_________日内(但不得逾二星期),将剩余托育期间费用□注册费□月费□代办费,扣除百分之_________作为手续费后,退还甲方。
二、甲方...
第二条托儿所之立案乙方保证其为向社政主管机关合法立案之托儿所,办理就读国民小学一至六年级学童课后托育服务,其负责人、主任、导师、教师、保育人员等之资格配置及所用场地、建物、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及招生名额等,均符合消防、卫生及其它相关法令规定,并将继续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托育服务乙方提供之服务内容包括。
一、生活照顾及保护。
二、家庭作业写作。
三、团康体能活动。
四、才艺教学。
五、餐点提供。
六、学童平安保险。
七、□交通车接送。
□户外教学。
□其它_________。
第四条托育时间一、□寒、暑假。
□非寒、暑假期间。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其它。
二、收托时间。
_________。
第五条接送方式赴托儿所。
□学童自行前往或由甲方负责送往。
□乙方至_________接童。
离托儿所。
□学童自行离去。
□甲方或其指定之人赴托儿所接学童。
□乙方送学童至_________。
□乙方送学童至_________并交与甲方指定之人。
第六条甲方逾时或短少时数甲方不得逾时接送托育学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甲方逾时论。
一、甲方提早送学童至托儿所或延后接回学童超过约定时间_________分钟者。
二、乙方送学童至甲方指定之地点,但甲方及其指定之人不在,致乙方又将学童带回托儿所者。
前项情形,甲方应尽速接回学童,并负担乙方因而增加之支出。
超过_________甲方未接回学童者,乙方应通知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无法通知或经通知而不来接回学童时,甲方应即通知紧急联络人,无法通知或经通知而不来接回学童时,得将学童送请社会局、当地警察局派出所或其它有关机关处理。
甲方逾时费,每小时_________元,逾时超过_________小时者,每小时_________元。
超过_________小时者,每小时_________元。
逾时不满卅分钟者以半小时计,卅分钟以上未满一小时者以一小时计。
第七条乙方逾时或短少时数乙方不得逾时接送托育学童或短少照顾时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乙方逾时或短少时数论。
一、乙方迟接学童至托儿所或提早或延后送回学童超过约定时间_________分钟以上者。
二、乙方照顾学童人员因任何因素缺席_________分钟以上者,但有合格之代理人员者,不在此限。
前项情形,乙方应负担甲方因而增加之支出,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第八条托育费用注册费每学期_________元,其中包括_________费_________元,_________费_________元。
月费_________元,其中包括□餐点费_________元、□才艺费_________元及□_________费_________元。
代办费_________元,其中包括□平安保险费_________元、□交通费_________元及□_________费_________元。
甲方应于_________前缴付注册费,每月_________日前缴付当月月费及前月之逾时费用。
甲方缴付费用后,乙方均应开立收据交由甲方收存。
第九条保护照顾甲方学童由乙方照顾期间,乙方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妥善维护学童安全,并给予适当照顾。
乙方安排于托儿所以外场所教学或活动时,应事前告知甲方相关内容、时间等细节,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条告知义务甲方应将学童之健康状况及应注意事项,预先告知乙方,并提供必需之药物或器材及使用之方法。
乙方负责人、主任、导师、教师、保育人员、招生名额、场地、建物、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事项变更或接送学童人员有重要变更时,应事先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紧急事故与处理甲方学童于托儿所内发生急病、重病或意外事件时,乙方应立即予以适当救护或处理,有送医治疗之必要时,应优先送往下列甲方指定之医院就医诊治。
如甲方未指定,或甲方指定之医院拒收或无法处理时,乙方得送往其它医院。
除因可归责于乙方事由所生事故外,一切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甲方指定之医院。
_________。
甲方学童逾时未到达托儿所,原因不明或有遭遇危险之虞,或有前项情形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或下列甲方指定之紧急联络人,并采取必要之措施。
紧急联络人如下。
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约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委托乙方照顾学童而未另定新约者,本约条款除双方明示或默示修正之部份外,其余条款仍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甲方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终止本约。
一、甲方未如期缴费,经乙方限期催缴,仍未缴清者。
二、甲方学童未赴托儿所,未事前请假或通知乙方_________次以上者,惟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甲方未能事先通知者,不在此限。
三、甲方逾时接送学童_________次以上,合计逾时达_________小时以上者。
四、甲方学童于乙方托育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制止无效者。
(一)经常不遵守乙方托育场所秩序。
(二)破坏乙方托育场所物品、设备。
(三)损害其它学童身体或财产。
(四)经常有影响其它学童之不当行为者。
第十四条乙方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终止本约。
一、乙方负责人、班主任、导师、教师、保育人员、招生名额、托育场地、建物、设施、设备、交通车等,于签约后有重大变更致影响甲方之权益,经甲方定_________日以上期限要求改善,仍未改善者。
二、乙方逾时接送学童_________次以上,合计逾时达_________小时以上者。
三、乙方短少时数_________次以上,合计短少时间达_________小时以上者。
四、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甲方要求乙方改善,仍未改善者。
(一)疏于照顾学童或懈怠职责者。
(二)言行举止不当对学童有不良影响者。
(三)有伤害学童身心之行为者。
第十五条任意终止任何一方得定_________日以上预告期间,通知他方,终止本契约。
如预告期间不足,以预告期间届满之次日为终止日。
第十六条自动终止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之事由,致本契约所订事项无法履行时,双方当事人约得终止本契约。
第十七条退费方式一、乙方因第十二条所列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终止本契约时,应于终止日起_________日内(但不得逾二星期),将剩余托育期间费用□注册费□月费□代办费,扣除百分之_________作为手续费后,退还甲方。
二、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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